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策劃、實施、檢查、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有下列愿望的企業:
a)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;
b) 運行并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;
c)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評價。
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,可參照本標準相關要求執行。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000-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
GB/T 21374-2008 知識產權文獻與信息 基本詞匯
GB/T 19000-2008和 GB/T 21374-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
在科學技術、文學藝術等領域中,發明者、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,其范圍包括專利、商標、著作權及相關權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、地理標志、植物新品種、商業秘密、傳統知識、遺傳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。
[GB/T21374-2008,術語和定義
3.2
過程 process
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活動。
[GB/T19000-2008,定義
產品 product
過程的結果。
注1:有下列四種通用的產品類別:
——服務(如運輸);
——軟件(如計算機程序、字典);
——硬件(如發動機機械零件);
——流程性材料(如潤滑油)。
許多產品由分屬于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,其屬性是服務、軟件、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決于
產品的主導成分。例如:產品“汽車”是由硬件(如輪胎)、流程性材料(如:燃料、冷卻液)、
軟件(如:發動機控制軟件、駕駛員手冊)和服務(如銷售人員所做的操作說明)所組成。
注2:服務通常是無形的,并且是在供方和顧客接觸面上需要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。服務的提供
可涉及,例如:
——在顧客提供的有形產品(如需要維修的汽車)上所完成的活動;
——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(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損益表)上所完成的活動;
——無形產品的交付(如知識傳授方面的信息提供);
——為顧客創造氛圍(如在賓館和飯店)。
軟件由信息組成,通常是無形產品,并可以方法、報告或程序的形式存在。
硬件通常是有形產品,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。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產品,其量具有連續的特
性。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經常被稱為貨物。
[GB/T19000-2008,定義
體系 system
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。
[GB/T 19000-2008,定義
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
建立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。
注:一個組織的管理體系可包括若干個不同的管理體系,如質量管理體系、財務管理體系或環境管理
體系。
[GB/T 19000-2008,定義
3.6
知識產權方針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
知識產權工作的宗旨和方向。
3.7
知識產權手冊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ual
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文件。
企業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,實施、運行并持續改進,保持其有效性,并形成文件。
4.2.1 總則
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:
注:本標準出現的“形成文件的程序”,是指建立該程序,形成文件,并實施和保持。一個文件
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序的要求;一個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文件中。
4.2.2 文件控制
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是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依據,應確保:
a) 發布前經過審核和批準,修訂后再發布前重新審核和批準;
b) 文件中的相關要求明確;
c) 按文件類別、秘密級別進行管理;
d) 易于識別、取用和閱讀;
e) 對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記。
4.2.3 知識產權手冊
編制知識產權手冊并保持其有效性,具體內容包括:
a) 知識產權機構設置、職責和權限的相關文件;
b)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程序文件或對程序文件的引用;
c)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相互關系的表述。
4.2.4 外來文件與記錄文件
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規定記錄的標識、貯存、保護、檢索、保存和處置所需的控制。對外來文件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記錄文件應予以控制并確保:
a) 對行政決定、司法判決、律師函件等外來文件進行有效管理,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可識別;
b) 建立、保持和維護記錄文件,以證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要求,并有效運行;
c) 外來文件與記錄文件完整,明確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。
最高管理者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,應通過以下活動實現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:
a) 制定知識產權方針;
b) 制定知識產權目標;
c) 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權限,確保有效溝通;
d) 確保資源的配備;
e) 組織管理評審。
最高管理者應批準、發布企業知識產權方針,并確保方針:
a) 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;
b) 與企業的經營發展相適應;
c) 在企業內部得到有效運行;
d)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;
e) 形成文件,付諸實施,并予以保持;
f) 得到全體員工的理解。
5.3.1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策劃
最高管理者應確保:
a)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,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策劃,滿足知識產權方針的要求;
b) 知識產權獲取、維護、運用和保護活動得到有效運行和控制;
c)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得到持續改進。
5.3.2 知識產權目標
最高管理者應針對企業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,建立并保持知識產權目標,并確保:
a) 形成文件并且可考核;
b) 與知識產權方針保持一致,內容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。
5.3.3 法律和其他要求
最高管理者應批準建立、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便:
a)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,并建立獲取渠道;
b) 及時更新有關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,并傳達給員工。
5.4.1 管理者代表
最高管理者應在企業最高管理層中指定專人作為管理者代表,授權其承擔以下職責:
a) 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、實施和保持;
b)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知識產權管理績效和改進需求;
c) 確保全體員工對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的理解;
d) 落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和改進需要的各項資源;
e) 確保知識產權外部溝通的有效性。
5.4.2 機構
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,或委托專業的服務機構代為管理,承擔以下職責:
a) 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發展規劃;
b)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;
c) 參與監督和考核其他相關管理機構;
d) 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其他管理機構負責落實與本機構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。
5.4.3 內部溝通
建立溝通渠道,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。
5.5.1 評審要求
最高管理者應定期評審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