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:
a) 根據知識產權目標,制定知識產權獲取的工作計劃,明確獲取的方式和途徑;
b) 在獲取知識產權前進行必要的檢索和分析;
c) 保持知識產權獲取記錄;
d) 保障發明創造人員的署名權。
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:
a) 建立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,進行日常維護;
b) 知識產權評估;
c) 知識產權權屬變更;
d) 知識產權權屬放棄;
e) 有條件的企業可對知識產權進行分級管理。
1.3.1 實施、許可和轉讓
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:
a) 促進和監控知識產權的實施,有條件的企業可評估知識產權對企業的貢獻;
b) 知識產權實施、許可或轉讓前,應分別制定調查方案,并進行評估。
1.3.2 投融資
投融資活動前,應對相關知識產權開展盡職調查,進行風險和價值評估。在境外投資前,應針對目的地的知識產權法律、政策及其執行情況,進行風險分析。
1.3.3 企業重組
企業重組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:
a) 企業合并或并購前,應開展知識產權盡職調查,根據合并或并購的目的設定對目標企業知識產權狀況的調查內容;有條件的企業可進行知識產權評估。
b) 企業出售或剝離資產前,應對相關知識產權開展調查和評估,分析出售或剝離的知識產權對本企業未來競爭力的影響。
1.3.4 標準化
參與標準化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:
a) 參與標準化組織前,了解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;將包含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向標準化組織提案時,應按照知識產權政策要求披露并作出許可承諾;
b) 牽頭制定標準時,應組織制定標準工作組的知識產權政策和工作程序。
1.3.5 聯盟及相關組織
參與或組建知識產權聯盟及相關組織應滿足以下要求:
a) 參與知識產權聯盟或其他組織前,應了解其知識產權政策,并進行評估;
b) 組建知識產權聯盟時,應遵循公平、合理且無歧視的原則,制定聯盟知識產權政策;主要涉及專利合作的聯盟可圍繞核心技術建立專利池。
1.4.1 風險管理
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:
a) 采取措施,避免或降低生產、辦公設備及軟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;
b) 定期監控產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狀況,分析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,提出防范預案;
c) 有條件的企業可將知識產權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,對知識產權風險進行識別和評測,并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。
1.4.2 爭議處理
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:
a) 及時發現和監控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情況,適時運用行政和司法途徑保護知識產權;
b) 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,評估通過訴訟、仲裁、和解等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,選取適宜的爭議解決方式。
1.4.3 涉外貿易
涉外貿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工作包括:
a) 向境外銷售產品前,應調查目的地的知識產權法律、政策及其執行情況,了解行業相關訴訟,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風險;
b) 向境外銷售產品前,應適時在目的地進行知識產權申請、注冊和登記;
c) 對向境外銷售的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可采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。
加強合同中知識產權管理:
a) 應對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審查,并形成記錄;
b) 對檢索與分析、預警、申請、訴訟、侵權調查與鑒定、管理咨詢等知識產權對外委托業務應簽訂書面合同,并約定知識產權權屬、保密等內容;
c) 在進行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時,應簽訂書面合同,約定知識產權權屬、許可及利益分配、后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等;
d) 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支持項目時,應了解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,并按照要求進行管理。
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:
a) 明確涉密人員,設定保密等級和接觸權限;
b) 明確可能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設備,規定使用目的、人員和方式;
c) 明確涉密信息,規定保密等級、期限和傳遞、保存及銷毀的要求;
d) 明確涉密區域,規定客戶及參訪人員活動范圍等。
立項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:
a) 分析該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信息,包括各關鍵技術的專利數量、地域分布和專利權人信息等;
b) 通過知識產權分析及市場調研相結合,明確該產品潛在的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;
c) 進行知識產權風險評估,并將評估結果、防范預案作為項目立項與整體預算的依據。
研究開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:
a) 對該領域的知識產權信息、相關文獻及其他公開信息進行檢索,對項目的技術發展狀況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;
b) 在檢索分析的基礎上,制定知識產權規劃;
c) 跟蹤與監控研究開發活動中的知識產權,適時調整研究開發策略和內容,避免或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;
d) 督促研究人員及時報告研究開發成果;
e) 及時對研究開發成果進行評估和確認,明確保護方式和權益歸屬,適時形成知識產權;
f) 保留研究開發活動中形成的記錄,并實施有效的管理。
采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:
a) 在采購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過程中,收集相關知識產權信息,以避免采購知識產權侵權產品,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權屬證明;
b) 做好供方信息、進貨渠道、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;
c) 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知識產權權屬、許可使用范圍、侵權責任承擔等。
生產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:
a) 及時評估、確認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的技術改進與創新,明確保護方式,適時形成知識產權;
b) 在委托加工、來料加工、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的過程中,應在生產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權屬、許可使用范圍、侵權責任承擔等,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許可證明;
c) 保留生產活動中形成的記錄,并實施有效的管理。
銷售和售后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:
a) 產品銷售前,對產品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,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;
b) 在產品宣傳、銷售、會展等商業活動前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;
c) 建立產品銷售市場監控程序,采取保護措施,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,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;
d) 產品升級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,及時進行跟蹤調查,調整知識產權策略和風險規避方案,適時形成新的知識產權。
策劃并實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監控、審查和改進過程:
a) 確保產品、軟硬件設施設備符合知識產權有關要求;
b) 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;
c) 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,確保其有效性。
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,確保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,滿足本標準的要求。
根據知識產權方針、目標以及檢查、分析的結果,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。